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
一、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
拐賣婦女罪不吸收故意傷害罪,拐賣婦女罪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
3、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爲。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接送,是指行爲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爲。中轉,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爲。
4、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爲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爲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爲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拐賣婦女犯罪行爲與故意傷害犯罪行爲,是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爲,不僅僅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觀方面都完全不一樣,因此兩種犯罪行爲是不存在不吸收的問題。因此存在這兩種犯罪行爲,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數罪併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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