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怎麼辦
對於財產類的犯罪,在對罪犯進行處罰的時候,除了會判處主刑外,同時還有可能判處罰金、沒收財產這樣的附加刑。既然法官判了罰金的話,那麼罪犯就應當按照要求實際交納,那要是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的話,此時應該怎麼辦?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怎麼辦
罰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規定,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所判處的一種經濟制裁刑罰手段,也就是說,只有人民法院纔有判處罰金的權力,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行使。
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於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並用,也可以單獨使用。
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後,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並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於執行。一般來說,如果罰金數額不多,或者罰金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不困難的,可以限期一次繳納;罰金數額較多,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確實無力一次繳納的,可以限定時間分期繳納。至於繳納的期限及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和繳納的可能性來確定。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而且,如果採取強制繳納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應當隨時追繳,上繳國庫。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重病、傷殘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二、刑事判決沒收財產如何執行
沒收財產的範圍,只限於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或者全部財產,不得沒收屬於罪犯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對查封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如果需要用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沒收的財產中酌情償還。如果在沒收的財產中,有罪犯利用犯罪手段獲得的他人財產,經原主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應將原物退還原主。對於沒收的財產,應按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部門,任何機關、個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
對於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應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的主要分爲兩種情況,一是經濟困難沒有能力交納,另一種則就是惡意不交納了。在後者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對罪犯進行強制執行。若屬於前一種情況的話,則此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期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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