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搶奪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說起搶奪罪,大家應該都不會感到陌生。但實踐中,一定要注意區分搶奪罪與搶劫罪,這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其中對搶劫罪的處罰要重一些。如果行爲人在廣州犯了搶奪罪的話,此時該如何進行處罰呢?本站小編帶來廣州搶奪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幫助你進行了解。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之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2)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35000元,工類地區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4)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4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過數額已滿40萬元不足20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過數額20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赳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6)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5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定罪量刑的,搶奪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衆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構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3)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4)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5)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9)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搶奪的;
(10)多次搶奪的;
(11)因搶奪造成嚴重後果的;
(12)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廣東省的最新規定,爲大家帶來的廣州搶奪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雖然對搶奪罪量刑標準,我國《刑法》中進行了統一的規定,但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允許各地區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制定更爲詳細、具體的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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