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自首和立功的意見量刑是怎麼樣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時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在量刑時,仍需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較輕,可以適用緩刑或免除處罰。
《刑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爲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至於被公安機關,羣衆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
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符合上述之條件,纔可以認定爲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纔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爲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爲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首和立功都是犯罪者爲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積極救濟。只要此表現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那麼在判決時也會給予從輕的處罰;但如果是拒絕配合執法工作人員的調查,那麼在處罰上面也會從重。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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