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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拘役或管制有關係嗎

一、取保候審和拘役或管制有關係嗎?

取保候審和拘役或管制有關係嗎

取保候審和拘役或管制有一定關係,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爲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三、拘役和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1、含義與性質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3、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由此可見,取保候審和拘役或者管制之間唯一存在的關係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但也不是絕對的,能否被取保候審還是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的。拘役和管制雖然都是刑事處罰,但兩者的差別也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