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詐騙罪的人證是什麼?
一、婚姻詐騙罪的人證是什麼?
婚姻詐騙罪的人證是可以作爲認定婚姻詐騙罪區別婚姻詐騙和婚姻不道德行爲的具體證據之一。認定婚姻詐騙需要如下證據: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爲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爲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爲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瞭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爲“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6、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二、怎樣區別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詐騙犯罪?
1、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2、在客觀行爲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透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爲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爲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爲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爲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3、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係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係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如果想要確定對方涉嫌婚姻詐騙罪,首先一定要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着婚姻詐騙的行爲,這個證據就可以透過證人證言來完成,同時除了證人證言之外,還有其他的相關證據也可以作爲認定婚姻詐騙的有利證據。這些證據加在一起,就可以以對方涉嫌婚姻詐騙罪作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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