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親屬間侵佔會批捕嗎?
一、存在親屬間侵佔會批捕嗎?
1、存在親屬間侵佔會批捕。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批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而檢察機關一般是會批准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法律中規定的批捕的條件都有: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在當代的社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0條當中是有非常確切的規定的,比如說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所提出的批准逮捕的案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審查的,然後才能夠根據相關的實際情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決定的,然後有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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