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認罪認罰基本都判緩刑嗎?
一、認罪認罰基本都判緩刑嗎?
認罪認罰並不是基本都判緩刑,只有滿足了一定的的條件,纔可以被判處緩刑,具體的條件如下:
《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認罪認罰律師是否可以無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可以做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處罰、免於處罰的辯護意見,在案件審判程序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屬於從輕處罰的情節,辯護律師可以依據從輕處罰的情節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第五條的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依法獨立履行辯護職責”。
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期間,若是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那麼最後可能會被法院從輕處罰。但若是向要被判處緩刑,甚至是被無罪釋放,那麼就需要委託自己的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訴訟的相關事宜。
在當代的社會,認罪認罰輕輕是表明當事人的態度是非常的積極的,所以可以在量刑方面是有所放寬,但是並不意味着所有認罪認罰之後都可以對此判處緩刑,因爲緩刑,在進行適應的時候是有程序合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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