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能不能判緩刑?
一、開庭後能不能判緩刑
開庭後能緩刑。是要在判決書生效後,才能將人放出來。《刑訴法》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進階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所謂緩刑,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刑罰種類。它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對於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時滿足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是可以宣告緩刑的。那麼判緩刑後,什麼時候能放人呢?這就涉及到緩刑考驗期的規定了。宣告緩刑時通常都會明確緩刑考驗期。那麼什麼是緩刑考驗期呢?實際上它只是個法律規定的期間,是不可變的法定期間
刑法》明確規定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而緩刑不能離開原判刑罰獨立存在,因此緩刑結束時間即爲考驗期結束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緩刑,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聽到這個專業的名詞,但是去並不知道大概是什麼意思。緩刑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如果所犯的罪行不是很嚴重,並且屬於三年以下,有悔罪表現的,是可以給予緩刑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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