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1、在犯罪的客體方面,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同時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侵犯的則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集資詐騙罪中,行爲人必須以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爲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則不以行爲人是否使用了詐騙方法作爲構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且行爲人通常在吸收存款或者募集資金時,雖有可能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但不會遮掩其盈利的主觀意圖。
3、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佔有募集的資金;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犯罪目的則是企圖透過吸收公衆存款的方式,籌集資金,進行贏利,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公衆存款的目的。
二、怎麼認定集資詐騙罪的非法佔有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實踐操作中,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爲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爲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爲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爲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爲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爲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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