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與緊急避險區別是什麼
一、脅從犯與緊急避險區別是什麼?
脅從犯與緊急避險區別是認定標準不一樣,脅從犯與緊急避險都是受人脅迫,因爲要保護自己的利益卻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果損害的利益大於保護的利益,則是脅從犯;反之則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爲,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有哪些?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如果受他人的脅迫實施了相關的犯罪行爲,在量刑時通常也會減輕處罰,甚至於被免除處罰,緊急避險一般是不判刑的,除非在緊急避險時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給對方造成了一些不應該有的損害,這種情況下會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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