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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

怎麼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

許多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瞭解,認爲只要出現了死亡的結果,那麼就一定是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其實,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的不同,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也不是一定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一般怎麼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成立故意殺人罪必須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

1、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行爲可以是積極的作爲,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爲,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動物。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人的生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殺死一個胎兒不構成殺人罪,而殺死一個嬰兒則構成,那麼如何區分嬰兒與胎兒呢?理論上有“陣痛說”、“部分脫離母體說”、“完全脫離母體說”和“獨立呼吸說”,其中以“獨立呼吸說”最爲客觀和實際,實踐中一般以助產醫師或產科醫生的鑑定爲準;一個已經死亡的人也不能成爲殺人罪的對象,關於死亡的標準理論上有“停止呼吸說”、“脈搏停止跳動說”和“心臟停止跳動說”,都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人的死亡過程是一個複雜連續的過程,單獨看其中的一個點都難免有失偏頗,所以實踐中一般也是以醫生的鑑定結果爲標準。

2、沒有法律的依據的非法行爲,有合法依據的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行爲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是故意,否則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4、主體是年滿14週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於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能成爲故意殺人罪的主體,但是對於間歇精神病人,判斷其在犯罪的時候是否處於發病期間則相當困難。

以上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缺乏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特殊殺人案件如何正確認定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爲。因行爲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爲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爲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爲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爲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爲,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爲,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爲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爲,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爲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爲上升爲犯罪處理。如當衆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爲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爲,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爲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爲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爲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爲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爲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透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爲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藉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爲人慾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爲人的行爲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爲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爲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爲,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爲構成本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爲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本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斷一個行爲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犯罪,需要對比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若四方面的要件都符合的話,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後,才能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對行爲人作出處罰。

標籤: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