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傷害人名義起訴可以嗎?
一、以故意傷害人名義起訴可以嗎?
可以,故意傷害是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的;但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由執法人員來進行提起公訴;如果公安不立案的話,那麼作爲當事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纔可以進行實施。
故意傷害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二、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是什麼?
如果對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傷及以上的傷害那麼就達到了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可以進行立案偵查,追究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果只是造成了輕微傷,公安機構並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受害人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具體的判定需要有醫學鑑定。
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中,將綜合考慮故意傷害案件的具體情節,包括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手段是否殘忍,是否具有自首等情節進行最終判決。
三、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是什麼?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爲“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可以用故意傷害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及以上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受害者重傷的,需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爲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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