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現在死刑怎麼執行的?
現在死刑怎麼執行的?
1、死刑執行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並只能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
2、死刑執行流程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衆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爲。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3、停止執行死刑的特殊情況
原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現在刑法規定死刑是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式進行的,在行刑之前是有很多複雜的程序是的,比如驗明正身。詢問其是否有遺言,信札等,並且在執行死刑之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是應當通知罪犯家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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