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調查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1、調查期間不一定可以取保候審,若是滿足以下的條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後,一般是3個月左右開庭。但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之後,法院也有可能不會開庭。
取保候審的案件沒有具體的開庭期限。取保候審作爲一種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法院取保候審能續保。
取保候審是有時限的,一般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假如先期取保候審時間到期,需要繼續取保候審,就必須“續保”。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檢察院起訴科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還有待於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後才能決定。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會中止偵查嗎?
1、取保候審期間不會中止偵查。
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案件偵查。因此,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過偵查,會有以下幾種處理:
(1)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在查清事實、證據充分後,認爲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也可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如果經過偵查,仍然沒有查清事實,證據也不充分的,公安機關會解除取保候審,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案件到此終止;
(3)發現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爲是犯罪的,公安機關也可撤銷案件或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案件也到此終止;
(4)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會在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內,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種實踐中佔絕大多數,比例大概在90%左右。
2、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經過審查,也會有以下幾種處理:
(1)對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會作無罪不起訴,這種佔比非常少;
(2)對犯罪情節輕微,認罪認罰,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作有罪不起訴,這種比例大概在10%至20%左右,所以要儘量爭取;
(3)對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會作出存疑不起訴;
(4)對犯罪情節較爲嚴重,有起訴必要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被拘留者、或者是被逮捕者,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可以提起取保候審的請求。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亦或者是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之後,一定要依法審覈判斷被申請者是否滿足了法定可以被取保候審的條件,若是滿足那麼一般會批准取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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