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關於銷售假藥罪量刑辯護意見怎麼寫?

一、關於銷售假藥罪量刑辯護意見怎麼寫?

關於銷售假藥罪量刑辯護意見怎麼寫?

關於銷售假藥罪量刑辯護意見可以圍繞着是否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以及生產銷售採購罪量刑的輕重來進行辯護。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是否屬於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對於假藥的認定是什麼?

《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銷售假藥情節的認定

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條 實施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因爲觸犯了我們國家《刑法》中所規定的一些犯罪行爲,那麼是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完全是可以請律師來代理的,律師可以提出無罪辯護或者是罪行辯護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