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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行爲人的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責任人員按上述標準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爲,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爲,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瞭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爲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爲,而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爲人在主觀心態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爲。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蔘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爲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爲。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的行爲是擾亂了我國的司法公正,也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情節嚴重的,那麼是可以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爲了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