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量刑標準?
對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的規定是:行爲人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最新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表明本罪的客體具有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屬性。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專指公司、企業的財會憑證,並不是《會計法》所包括的財會憑證範圍。本罪的對象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所謂財會憑證是指能夠證明財務、會計活動的證據。所謂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活動,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據。會計憑證按其用途和填製程序,可分爲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種。所謂會計賬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聯繫的賬頁組成,用來序時地、分類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賬簿有不同種類和多種格式,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統一規定的前提範圍內設立,一般設有日記賬、總賬、明細賬等。所謂會計報表,是指公司、企業的財會部門根據日常會計覈算資料,結合其他有關資料加以彙總整理,以一定的指標體系,用貨幣爲計量單位,全面、系統、定期地總括反映公司、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檔案。
2、客觀方面
該罪客觀上表現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爲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於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爲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單位作爲本罪主體,原則上應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會計法》第 2 條、第 44 條) 。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第 1條的規定,本罪單位主體僅指公司、企業,並不包括其他單位,因爲《刑法修正案》已將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種規定顯然沒有包括其他單位在內,這並不與《會計法》的內容相矛盾。
4、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儲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燬。行爲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是會讓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不僅要承擔有期徒刑還需要支付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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