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主犯該怎樣處罰?
1、主犯的定義
《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把這兩個法條的內容結合起來,並聯系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犯罪集團,領導犯罪集團,制定犯罪活動計劃,組織實施犯罪計劃,策劃於幕後,指揮於現場等。這些活動說明組織犯的社會危害性最大,應當從重打擊。
(2)在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衆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衆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其犯罪活動的性質表明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屬於主犯的範圍。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這些犯罪分子直接實施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爲,而且其行爲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2、主犯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首要分子,對於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那麼,如何正確認定主犯呢?判斷一個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應當根據他在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斷。
從主犯參加犯罪活動的情況來看,他們一般在事前拉攏、勾結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任主角,並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具體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有的事後還進行策劃掩蓋罪行、逃避懲罰的活動。透過對共同犯罪人蔘加犯罪活動的具體分析,就能正確地認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主犯的處罰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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