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務員可以判緩刑嗎?
一、對公務員可以判緩刑嗎?
可以判緩刑,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公務員就可以判緩刑。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緩刑的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主要包括:
(1)、犯罪性質,由於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對於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如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強姦、搶劫等嚴重刑事犯罪。
(2)、犯罪主觀方面,對於犯罪的目的、動機惡劣,犯罪主觀惡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適用緩刑,如慣犯、累犯或者歷史上有犯罪前科的。
(3)、犯罪手段和危害後果,對於犯罪手段殘忍,犯罪行爲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十分嚴重的罪犯,不宜適用緩刑。
2、悔罪表現。悔罪表現主要包括:
(1)、認罪態度。認罪態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後對自己的犯罪行爲是否從內心感到悔悟,並且透過積極坦白與交代而表現出來。
(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現反映了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成爲用緩刑的參考因素。
(3)、有無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後積極退贓等情節。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主要是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得出的結論。
因此,確定犯罪人適用緩刑後是否會再次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爲,首先必須從犯罪分子主觀惡性方面進行考察。對於主觀惡性不深,悔罪表現又好,能真正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爲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並且從言行兩個方面都表現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實願望。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公務員判緩刑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爲而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處緩刑的,說明公務員已經涉及到刑事責任,是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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