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要多長時間?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要多長時間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分別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以上內容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爲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爲37日。
二、刑事拘留的關押地點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因此,刑事拘留的關押地點是看守所,而不是監獄或者警察局等地方。
三、檢察院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所規定的情形,都是屬於緊急情形,只有在這種緊急情形下,人民檢察院纔有權決定拘留;對於第61條所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檢察院沒有權力決定拘留。法律這樣規定,是和拘留的性質以及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的特點相適應的。拘留是針對有現實危險性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
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其他案件。這些犯罪案件的主體有姓名、工作單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時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現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後被發現的,現實的危險性一般沒有其他刑事案件重大,並且人民檢察院有決定逮捕的權力。
所以,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自偵的案件,只有當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緊急情形,即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緊急情形時,纔有權決定拘留。
綜上所述,在我國檢察院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情況下最長爲14日,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爲37天,主要針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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