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非法倒賣資訊什麼罪?
一、行爲人非法倒賣資訊什麼罪?
法律規定倒賣資訊一般會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來進行給犯罪人員定罪,對於此罪的處罰一般的情況會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可能還會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也有根據倒賣個人資訊的條數不同,對犯罪者的處罰規定也有所不同,倒賣個人資訊是違法的行爲。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倒賣個人資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爲“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爲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一是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二是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三是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倒賣資訊罪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此行爲也會使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受到很大的傷害,只要此罪的條件一旦構成,那麼必定就會接受法律的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
在我國的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刑事案件處理中,在對於行爲人定罪量刑的時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此時是要根據行爲認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手段以及侵害的程度來確定的,如果是沒有充足的證據的,此時就是不能對行爲人予以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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