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如何處理?
補充偵查後發現新的罪行的,應當立案偵查(併案),同時,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全案不受補充偵查時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補充偵查對檢察院來說只能兩次,到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起訴證據不足,法院應該可以做出無罪判決,但是實踐中檢察院認爲自己起訴證據有問題,會撤回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新的證據,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做成撤銷案件的處理,
補充偵查期間屬於繼續偵查階段。
所謂補充偵查,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有必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需要證據的情形,該階段屬於繼續偵查階段,而不是審查起訴階段。
補充偵查,時間爲一個月,檢察院再審查的時間也是一個月,原則可以退偵兩次。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補充偵查是檢察機關根據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和犯罪事實認定後發生證據不全或者犯罪事實認定有錯誤的情況下,依法將訴訟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進行補充偵查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在補充偵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則應當立即對當事人進行逮捕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依法審查判罰。
如果在補充偵查時又發現了新罪,那麼公安部會對嫌疑人進行拘留,然後向法院或者檢察院遞交材料申請批捕,等法院或者檢察院審覈過後下達批捕令然後公安部進行逮捕,逮捕並不是一定會收監,逮捕後首先進行二十四小時以內的訊問,如果證實確實有新罪才做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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