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鑑定能力主要是爲了什麼?
一、刑事責任鑑定能力主要是爲了什麼?
主要是爲了確定是否需要承擔該有的責任。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爲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年齡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4、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5、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特殊情況
本法對幾種特別情況下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作了特殊規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同條第3款又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 18條第 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本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所指又聾又啞的人,是指既聾且啞的人;這裏所指盲人是指雙目失明的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對於案件的判決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對於能力的鑑定不止是針對於當事人的年齡,而且還要針對於精神的狀況以及還有心理的狀況來進行鑑定,從而再來確定是否需要承擔部份刑事責任,或者是負全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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