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自訴的情形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自訴的情形是什麼?
尋釁滋事案屬於公訴案件。相對於自訴案件,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爲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爲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准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自訴案件的主要範圍及特點是什麼?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與公訴案件相比,自訴案件有以下特點:
1.從犯罪客體來看,主要是侵犯公民個人權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2.從起訴對象看,自訴案件多數是性質不太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於公訴案件較小的案件。國家將追訴犯罪的權利交給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會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且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可以使國家偵查機關和提起公訴的機關集中力量打擊較爲嚴重的刑事犯罪,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更爲合理的分配。
3.從訴訟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擔訴訟。自訴案件一般有明確的被告,案情比較清楚,情節相對簡單,無須專門的取證手段和偵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訴訟和支援訴訟。如果案情複雜需要專門的偵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證據、提供證據的,不宜作爲刑事自訴案件。
綜上所述,發生刑事案件的,分爲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就是由國家公職人員提起,自訴案件就是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尋釁滋事是社會上比較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尋釁滋事罪原則上屬於公訴案件,並不需要按照自訴案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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