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區別是什麼
(一)、含義不同。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爲了查明案情,依法組織辨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識別、確認的偵查活動。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爲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確認的偵查活動。
(二)、法律依據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序中沒有規定“辨認”,在“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中規定了“辨認”,但這裏的“辨認”具有“質證”的性質。《程序規定》第249條至253條、《刑事訴訟規則》第257條至262條對“辨認”作了明確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第2項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程序規定》、《刑事訴訟規則》沒有規定“指認”。
(三)、適用範圍不同。辨認主要適用於偵查階段,但也適用於審判階段。指認只適用於偵查階段。
(四)主體不同。偵查中辨認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如《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爲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偵查中指認的主體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但有時也有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即證人。
(五)對象不同。偵查中辨認的對象是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偵查中指認的對象一般是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但有時也有犯罪嫌疑人。
(六)規則不同。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可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而指認不能採用混雜辨認規則。辨認可採取反覆辨認規則(即在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時,可反覆進行若干次),而指認一般進行一次。辨認可以採取公開辨認或祕密辨認相結合的規則,而指認多爲公開進行。
(七)法律手續不同。辨認有較爲嚴格的法律手續,根據《程序規定》第246條第2款和《刑事訴訟則》第210條第2款以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製作《呈請辨認報告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檢察長批准。辨認結束,應當製作《辨認筆錄》。指認可以不需要這些審批或法律手續。
(八)方法不同。辨認既可以採取直接辨認的方法(如直接觀看犯罪嫌疑人的外貌進行辨認;直接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和被害人屍體進行辨認),又可以採取間接辨認的方法(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錄像進行辨認;聽犯罪嫌疑人的講話錄音進行辨認;觀看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場所和被害人屍體照片進行辨認)。指認只能採取直接的方法,不能採取間接的方法。
辨認筆錄和指認筆錄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說辨認的話適用於審判階段,也適用於偵查階段,指認的話只能夠發生在偵查的階段,不能夠發生在審判的階段。其次兩者之間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和主體規則等等都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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