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量刑基準刑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量刑基準刑是什麼?
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爲,而不是私人行爲,並不是私人想撤案就能了事,私人不得干預國家公權力的運用。
公安機關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就會停止偵查,撤銷案件。相反,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就會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此時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就會撤回起訴。
另外,尋釁滋事罪案,行爲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人進行調解,儘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其諒解,調解結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量刑,爭取減輕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入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尋釁滋事罪辦案流程是什麼?
1、受案
2、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尋釁滋事罪已經嚴重的破壞中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所以也必須將要進行非常嚴厲的處罰,當然了,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基準應當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這是屬於基本的刑罰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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