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罪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關於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要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爲。
2、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僞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3、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4、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搶奪武裝部隊印章的行爲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爲,這種行爲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將會給予非常嚴厲的處罰。涉案情節越嚴重,對他人或者是國家的合法權益造成的後果越惡劣的,受到的處罰也就越嚴重,有期徒刑的期限也就相對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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