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尋釁滋事要怎樣處理?
故意尋釁滋事要怎樣處理?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一節規定的犯罪之一。根據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犯罪。對於輕微的、無害的挑釁性、煽動性行爲,只能作爲一般的違法行爲處理。挑釁滋事罪的起點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每增加一個定罪的案件,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一個非定罪的案件,或者相同的情況,刑期增加六個月。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處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項輕微傷害,刑期將增加6個月至1年;每增加一處輕傷,刑期就增加兩個月。強行徵用他人財物或者擅自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每增加200元,增加1個月的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挑釁、擾亂社會秩序行爲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任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強行或者擅自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三)在公共場所鬧事的。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的。對多次有前款行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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