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教唆犯是正犯?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教唆犯是正犯?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教唆犯是正犯,《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爲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因爲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爲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爲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爲教唆未遂。
二、怎樣認定教唆犯?
教唆犯由於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較難以認定。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把教唆他人犯罪與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滿的思想意識是對青少年的一種腐蝕,青少年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惡性發展,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的行爲,還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實施某一種犯罪,因此,這種行爲不能視爲教唆犯罪的行爲。
2、把教唆犯與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所謂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把某些教唆行爲直接規定爲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徵刑、拘投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懲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這一犯罪,雖然也採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於我國刑法鑑於這些行爲的特點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已經將其規定爲獨立的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因而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就不能將這些犯罪混同於教唆犯罪。
3、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
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員犯罪的話,應當從重進行處罰,當然對於教唆犯來說的話,也是有可能構成正犯的,所以在進行處罰的時候,主要還是需要根據他所在整個共同犯罪當中起到的作用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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