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賄2000萬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檢察院在調查受賄案件當中,發現有些公職人員的受賄數額簡直是令我國普通公民和公檢法機關人員瞠目結舌的,這一點可能普通老百姓也有所耳聞。有些官員的總受賄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我國普通公民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必要了解一下,個人受賄2000萬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個人受賄2020萬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爲標準,具體確定行爲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主體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按照我國刑法當中針對受賄數額的認定,如果說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從這一規定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個人受賄2000萬的法律後果這絕對是非常嚴重的了,個人受賄數額已經高達兩千萬元的話,是極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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