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賄認定
共同受賄認定主要在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爲。
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爲:
1、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2、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爲轉達請託事項,收受請託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爲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3、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後雙方共同佔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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