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有什麼不同
在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當中,其實都是有第三人在其中穿針引線的,這與單純的行賄受賄不同。但實踐中,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之間也是存在有不同之處的。不過大家知道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究竟有哪些不同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介紹賄賂和斡旋受賄有什麼不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388條是斡旋受賄,定受賄罪。
介紹賄賂罪是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爲。
相同:針對的對象類似於民法中的“居間人”。
不同:
(1)斡旋受賄需要爲請託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介紹賄賂不要求介紹賄賂人收受了請託人財物,請託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也不限,只需受託人構成受賄罪而介紹人也纔可能被定罪(情節嚴重);
(3)客觀方面,斡旋受賄一般是上級收了好處,利用職權要求下級利用職權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介紹賄賂則是爲行賄人法律和受賄人牽線,一般是介紹人認識行賄受賄雙方,而行賄受賄雙方互不認識。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有利於檢察機關在介紹人一方取得人證證實受賄行爲。
二、斡旋受賄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徵:
首先,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其次,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爲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再次,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爲。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爲。斡旋受賄行爲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行爲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其次,行爲人是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請託人財物。第四,爲請託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最後,斡旋受賄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以及執政黨和政府的威信。
小編從相關法律中總結了一下,主要是在三個方面有不同的地方,自然介紹賄賂與斡旋受賄構成的具體罪名也是不同的,前者構成介紹賄賂罪,而後者則一般是按照受賄罪定罪處罰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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