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受賄是否屬於犯罪?
在我們的日常認知中,受賄罪都是那些政府機關的官員纔會犯的罪,他們用國家賦予的權力謀取了非法的鉅額利益,法律自然不會容許這樣的現象出現。但假如我們把政府官員這個主體換成私營企業的領導,換言之,私營企業受賄是否屬於犯罪呢?
一、私營企業受賄是否屬於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佈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二、私營企業受賄不構成犯罪的情況
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同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 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爲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爲本罪的受賄行爲: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爲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爲他人推銷產品、聯繫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視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裏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當然,收受費用是因經濟活動而產生,亦可延伸到經濟往來活動結束之後。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聽得,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並不是只有官員纔會犯受賄罪的,私營企業受賄且拿到的賄賂金額已經達到了最高院給出的標準,那麼該私營企業就違反了刑法上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而且私企的領導人及受益的相關人等都終將接受法律最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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