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立案追訴標準有2個。
(1)“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是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行賄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並具有如下情形的:向3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對犯行賄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就是說,如果同時具備被勒索給予財物和沒有得到不正當利益兩個條件,不能以行賄論處。如果行爲人系由於被勒索而給予財物的,但是行爲人謀取了不正當利益的,仍應以行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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