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和法醫鑑定區別有哪些
司法鑑定和法醫鑑定區別有哪些
啓動程序不同
首先,應當說鑑定是一種“被動”的行爲。它是鑑定組織應糾紛雙方或糾紛處理部門的要求,對糾紛中的一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理性的判斷,最後得出結論性意見的行爲。因此,任何鑑定都存在鑑定啓動的問題,即誰有權委託鑑定組織進行鑑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學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兩種啓動方式。前者屬於行政鑑定,解決的是行政處理醫療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即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問題和賠償調解問題。後者屬於自行委託的鑑定,其作用在於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判定的標準”。
司法鑑定是獨立於自行委託鑑定和行政鑑定之外的一種鑑定。目前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鑑定的啓動一般是由雙方當事人申請或法律服務機構申請,委託社會上依法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機關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託專門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因此,從比較醫療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啓動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啓動程序是不同的。由於司法處理是目前法制國家認同的所有糾紛最終救濟途徑,司法處理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加之司法鑑定在啓動之前,雙方的醫療糾紛已經起訴至法院,法官對於案件的全部情況有比較清楚的認識和了解,對於案件中存在的疑難問題、專業技術問題以及法律問題都有比較全面的認識,顯然法官委託鑑定可能有更強的針對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觀、真實、全面。因此,從鑑定程序的啓動上看,司法鑑定優於醫療鑑定。
鑑定人員的組成不同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省、市兩級醫學會分別組建轄區範圍內的醫學專家庫,由雙方當事人從專家庫中抽籤選擇醫學專家參加醫學鑑定,鑑定人員是都具有進階技術職稱的醫學專家。
而司法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組織兩名以上具備司法鑑定人資格的法醫學專家主持鑑定,同時可特邀或聘請臨牀醫學專家參加鑑定。
法醫鑑定制度
(一)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鑑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鑑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鑑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鑑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鑑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鑑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鑑定機構複覈或重新鑑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如兩次鑑定的結論不同,辦案單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給當事人開具委託書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鑑定。
(二)鑑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鑑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鑑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鑑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鑑定結論。
3、法醫鑑定機構做出鑑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鑑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此類問題的區別,當事人是極容易誤會的,因此在問題的處理過程中,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運用有關的法律資源,儘量瞭解有關的情況,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置纔會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更爲重要的是自己的利益維繫需要在有關的法律基礎上,進而確定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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