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有滯納金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有滯納金嗎?
行政強制執行有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徵收滯納金的條件是什麼?
(1)依據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必須負有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罰款等以給付金錢爲內容的義務。例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再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行政相對人逾期沒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這裏的“逾期”應當理解爲超過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期限。例如,稅收滯納金從稅務機關確定的稅後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罰款的滯納金從行政機關確定的罰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決定所確定的期限內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則無須也不應再對行政相對人加處罰款或實施強制執行。
(3)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透過課以行政相對人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原行政決定確定的基礎義務,會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負擔。因此,其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執行機關不能自行其是。凡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數額的,執行機關只能依法實施,無裁量餘地,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等規定的滯納金。如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執行機關可以在法定幅度內自由裁量,其標準以能夠促使義務主體自動履行義務爲限。
(4)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告知行政相對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使行政相對人瞭解罰款或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和數額,有助於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履行義務的心理強制作用,同時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機關,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告知是一項法定義務,如不履行,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相對人不僅有權利要求行政機關告知,而且行政機關因未履行告知義務而致其損失的,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賠償。
(5)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從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
由此可見,滯納金並不屬於行政處罰方式,而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可是滯納金是有上限的。比如當事人拖欠的稅款是3萬元,滯納金最多不會超過3萬元的,加處滯納金是法律制度賦予行政單位的權利,不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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