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已於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14次會議透過,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爲了規範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的。
二、法院委託鑑定的類型
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鑑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常用的專門鑑定主要有:司法會計鑑定、文書鑑定和“侵權”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醫學鑑定。
(一)司法會計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在訴訟中,爲了查明案情,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別判定的一項司法活動。
司法會計鑑定,透過解決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獲取司法會計鑑定意見作爲訴訟證據,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鑑定對象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司法會計鑑定與其它司法鑑定一樣,需要透過檢驗檢材獲取鑑別判定專門性問題所需的資訊。
(二)文書鑑定
在文書司法鑑定中,委託鑑定是指公民個人、單位、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或案件時,對檔案的真實性有異議,委託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爲查明事實真相提供依據。委託鑑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準備送檢材料、填寫申請委託書、簽訂協議、提供有效證件和繳納鑑定費,最後領取鑑定書。
(三)人體傷害法醫鑑定
司法鑑定開展的業務範圍包括:由人民法院委託,正在審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檔案檢驗等。其他解決糾紛的單位如單位保衛部門,公安局派出所,婦聯,計生委,勞動人事部門等委託的有關損傷程度、損傷判定、傷殘程度、親子關係鑑定。
由人民法院委託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係,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由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檔案檢驗等。
法院可以根據司法鑑定的需要,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相關業務工作,比如委託醫院進行聲像、光學鑑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委託第三方機構時,一定要注意司法鑑定的嚴謹性和合法性,在委託協議中,對第三方司法鑑定的項目和種類進行明確規定,不得超出範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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