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筆跡鑑定是否需合議
一、關於筆跡鑑定是否需合議?
1、對筆跡鑑定是否需要合議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申請筆跡鑑定去市級及以上的公安機關的刑事鑑定中心,從事筆跡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
2、筆跡鑑定條件:一般要求委託人提供檢材原件,有的案件調取原件有困難的,可以由鑑定機構派人現場拍照或由出處者簽章提供複印件。
二、司法鑑定的四大類
1、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2、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3、聲像資料鑑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4、其他,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三、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爲: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爲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爲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爲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爲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爲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其實,在司法實踐當中,筆跡鑑定的結論能夠起到的證明效力是很有限的,因爲筆跡鑑定畢竟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有些高仿筆跡的辨識度也特別的低。至於說是否需要合議,這都是筆跡鑑定機構根據當時的情況來決定的。除了筆跡鑑定的結論外,最好還要有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纔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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