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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而實際取保候審的期限,則由相關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而在取保候審期間,不管是保證人還是被取保候審人,此時都需要遵守相應的義務和規定。那麼我國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規定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取保候審期間規定有哪些

一、取保候審期間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爲,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6)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覈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期限內、審查起訴期限內、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9)持有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

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取保候審期間規定的內容,其中作爲保證人的必須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而被取保候審人則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否則的話就會撤銷取保候審,依法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如果需要幫助的話,也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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