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多長時間傳喚
一、取保候審之後法院多長時間傳喚
取保候審之後的第一天、或者是在取保後的任何一天都有被法院傳喚的可能,具體傳喚的時間可以由法院自行確定。法律規範雖然對傳喚的時間沒有強制規定,但是規定了傳喚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其中規定的出示“證明檔案”,是指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訊問時應當出具示的證明偵查人員身份的證明檔案。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二、刑事傳喚與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1)強制力不同
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
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處於取保期間的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遵守諸如被檢察院、法院傳喚時若是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等的規定,對於拒絕被傳喚的情形,想要傳喚被取保者的法院、或者是檢察院等,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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