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逃跑會加重判刑嗎?
一、取保候審期間逃跑會加重判刑嗎?
取保候審期間逃跑,應當逮捕,並且可能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處理
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綜上所述在取保候審期間若是當事人的居住地址以及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公安機關進行報道。對當事人若是想離開縣城,那就必須經過執行機構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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