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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爲什麼要交保證金

公安機關對符合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原因是:
爲保證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有利於案件偵查工作的開展。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爲什麼要交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