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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貫穿於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過程之中,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在批捕之後也可以取保。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批捕後還能取保出來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