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逮捕必要理由如何寫?
一、無逮捕必要理由如何寫?
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某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屬於“無逮捕必要”可作不捕。
2、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在審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可以認爲“無逮捕必要”作不捕。
3、對涉嫌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改表現的初犯、偶犯以及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認爲“無逮捕必要”作不捕。
二、哪些情況下應該逮捕嫌疑人?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做出逮捕決定的機構是哪個?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
綜上所述,逮捕是最常見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調查刑事案件有一定結果後,可能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手續。這個時候,作爲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家屬,可以提出不予逮捕申請,在申請書裏面,無必要逮捕理由有幾種,嫌疑人患病、未成年人犯罪等都可以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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