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批捕不服怎麼處理?
一、當事人對批捕不服怎麼處理?
當事人對批捕不服的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二、法律依據
第五百七十四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辦理案件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行爲,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對該機關作出的處理不服,或者該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辦理案件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對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未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或者辦理案件的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尚未作出處理決定,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向辦理案件的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監督糾正。
對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之外的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對檢察機關做出的批捕決定不服的,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複議,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檢察機關爲了避免批捕認定的錯誤,要嚴格按照司法程序的辦理,落實相關規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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