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被執行人異地關押的條件是否有規定
一、拘留被執行人異地關押的條件是否有規定?
異地羈押的條件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這條規定,採取的是以最初受理地爲主,以主要犯罪地爲輔的原則。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時間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 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 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如何有效約束司法機關的辦案權其實是比較困難的,就像我國現在的法律制度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儘可能的去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類似於異地關押,還有對犯罪嫌疑人的換押等這些比較重要的決定,基本上都是辦案機關說了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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