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異地關押是爲什麼?
一、檢察院異地關押是爲什麼
異地羈押沒有法律規定,只要羈押場所是法定的就可以,一般黑社會或者職務犯罪有異地羈押。犯罪地在外地或主犯在外地的可以異地羈押。只要是犯罪地和居住地都可以,當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拘押地一般同法院地。這就涉及到案件管轄的問題了,異地犯罪者一般關押在其所犯罪的監管場所。但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還有就是,如果由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更爲合適的,可以由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那時就會在戶籍所在地關押了。
二、公安機關如何申請逮捕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瞭解案情,爲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三、逮捕執行中什麼情況可以改變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變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綜上所述,對於某些情況下的嫌疑人在逮捕之後是會送到異地進行關押的,一般都是針對職務犯罪和黑惡勢力犯罪的情況,也是爲了防止嫌疑人動用在當地的關係去逃避相應的刑事處罰,或者是不屬於當地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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