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強姦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是否構成強姦,應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性交行爲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強姦行爲的內在屬性。
(1)主要有性交時未取得婦女的同意,性交當時徵得婦女同意但是事後婦女因爲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
(2)行爲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爲違背婦女的意志,而且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行爲人本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但實際上未違背婦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情形,這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爲人誤以爲妻子爲他女而加以強姦的,仍構成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爲被強行進行,這是強姦行爲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爲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從而違背婦女意志。
3、實踐中,應當注意三點:
(1)行爲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嚴重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爲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何種手段,都以強姦罪論處。
(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也以強姦罪論處
(3)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作爲必要條件。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成爲強姦罪的共犯或者間接實行犯。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姦淫婦女的故意。行爲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幼女是否願意,均應以強姦罪論處。
二、強姦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強姦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爲,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多樣性的特點,出現了諸如婚內強迫性行爲、女性強迫男性性行爲等諸多新情況,因此,有必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強姦罪。需要特別注意,在婚姻關係正常存續期間,夫妻間也會發生一些強姦行爲。一般認爲,夫妻之間既已結婚,即相互承諾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義務,雖然其同居義務是從自願結婚行爲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續期間,也應排除該行爲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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