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強姦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我國關於強姦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爲強姦未遂始終沒有達到強姦既遂的危害程度,所以法律也是給予了相對強姦既遂比較輕的處罰。但這並不是說強姦未遂就不用處罰,畢竟強姦未遂也是觸犯了刑法。
強姦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強姦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因此我們可以如此定義強姦未遂:強姦未遂是指已經着手實行強姦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爲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爲人在實施行爲的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爲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爲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爲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爲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爲手段或行爲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對未遂犯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爲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爲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爲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爲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爲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強姦需要具有主客觀一致的情況,比如主觀具有強姦的故意,客觀實施強姦的行爲,只要有實行行爲,就可以構成該罪,強姦的量刑也是比較嚴重的,只要構成強姦,最少三年牢是逃不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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